我国商标反淡化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2022-07-19 16:48:36
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中没有明确提到“商标淡化”,但不能说我国没有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范。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颁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造成《商标法》第八条第九项所述不良影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对恶意注册没有时间限制。”第九条规定:“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驰名商标保护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相衔接。2001年,我国修改了《商标法》及其细则,引入了商标淡化的相关内容,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最高法院也于2001年6月2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重新制定并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我国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首次使用了“淡化”一词,规定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诋毁、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
尽管我国在商标淡化立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但仍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商标淡化的概念还没有引入和明确界定。没有关于表现形式的具体法律
再次,驰名商标淡化不视为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仍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可以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但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没有规定这个问题。事实上,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存在明显的矛盾:企业名称的注册管理权归属于各级工商局,但工商局无权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认定驰名商标,就无法延伸保护;也不能“他人认定我保护”,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对本案有效,对第三人无效,实行个案保护。
五是没有统一立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勉强和凌乱,缺乏足够的严肃性、威慑力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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