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救济
2022-07-19 16:50:30
如何在允许两种权利并存的同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两种权利的混淆和冲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两种权利冲突难以解决的局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立法上将确认程序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离出来,建立能够覆盖和防止善意混淆的法律机制。
商标权和商号权在确认环节可以合法共存,这为两种权利的冲突埋下了种子。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冲突,需要从权利确认开始调整两者的关系,而要制止混乱,也要从权利确认开始,不能只在执法阶段进行事后调整。一直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有主观过错才构成侵权,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意见》也正因为如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立法,使得商誉引起的权利混乱和冲突无法得到有效调整。根据知识产权法原则、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特别是TRIPS协议以及我国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的不仅仅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未经权利人特别许可或者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立法部门应该走出误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将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确认程序分开,建立能够覆盖和防止“善意”和混淆的法律机制。笔者认为,只要商标中的文字与商号相同。
或者近似,使他人会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主体和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不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已经登记或者已经登记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撤销,其中赋予在先权利人为善意的后继权利人保留数年的时效期间,以维持权利效力的稳定性,对恶意的后继权利人没有时效期间。
2.调整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实现事务所在更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
目前,我国商号唯一性的行政级别较低,大量商号权利冲突的现象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进一步复杂化。因此,调整现行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在更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减少商号本身的重复,有助于缓解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同时有助于解决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获得的“超国民待遇”问题。那么,在什么行政区域实现事务所的唯一性更适合中国国情呢?根据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号在地区内有效,而美国的商号在州内有效。国内有学者甚至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唯一性,文字相同的商号和商标是绝对互斥的,除非属于同一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幅员辽阔,企业众多,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商号唯一性。对于商号这种与专利、版权等“独创性”权利有显著区别的“识别性”权利,这样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很小。相对而言,美国的领土面积和企业数量与中国不相上下。因此,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类竞争性行业中实现商号权的唯一性是可行的。
3.完善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确认程序制度。
在建立全省、全国企业名称网上检索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系统,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商号的交叉检索系统。同时,企业名称登记应借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异议、事后争议等程序,避免可能发生权利冲突的商标或商号的注册或登记。
4.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实施商号与其商标(主商标)的一体化战略,从而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可以通过诉讼得到补偿。所以,预防尤为重要。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标和商号的一体化,从而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实践中,将驰名商号注册为商标,然后在相关国家进行注册,无疑是对商号最好的保护措施之一。用商标命名企业,不仅有助于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还可以扩大商标保护的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商标与商号的整合对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著名的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原名Biaese公司。该公司在服装和鞋类产品中使用“耐克”商标而出名后,将把“耐克”作为其商号。日立、波音和可口可乐等外国品牌就是商标和商号统一的例子。中国的一些老字号,如“全聚德”、“圣喜福”等,较早地认识到商标和商号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价值,纷纷注册这些老字号。近年来,一些国内厂商也重视运用这一策略。如青岛海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都注重商标和商号的统一,形成了强大的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商标与商号的整合已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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