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犯
2022-07-19 16:50:51
在商标与域名的冲突中,我们大多讨论的是域名抢注,而很少谈及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占。反向侵占是指商标所有人抢占他人的域名。这种现象虽然不像抢注那样频繁,但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随着中文域名的引入,使得反向抢注的数量与日俱增。国际公约中已经有商标所有人在域名注册中滥用权利的相关规定。反向域名侵占(Re?“EDOMAINNAMEHIJACKING”一词来源于ICANN(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于1999年10月24日开始实施,其定义为“恶意使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相关条款,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我国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也吸收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反向域名侵占的概念,并对其做出了相关规定。反向域名侵占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滥用商标权。这主要是指商标所有人抢夺合法域名注册人认为有价值的域名。有的商标所有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想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他人已经提前注册了域名;或者商标所有人已经用其他名字注册了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更适合自己。以抢占域名为目的,指控之前的域名注册人侵权,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该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之前注册的域名通过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拥有一定的用户基础,但商标所有人最终获得了域名并享受了利益,这无疑对原域名注册人是不公平的。商标法本身当然不禁止他人将商标注册为域名。商标法只是禁止他人以侵权或者淡化的方式使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域名的“善意先占”对商标所有人没有维权义务。如果任何一个商标所有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注册商标来对抗注册域名,那么很多现有的注册域名都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互联网的发展秩序也将被打乱。因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应适当限定,对“反向域名侵占”的抗辩是域名持有者对抗商标权人的有力武器。当然,抗辩的前提是域名注册人没有给商标所有人带来不利影响。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田蜜叶嘉科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时,裁定被告使用的与原告产品商标相同的服务商标,不属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是为了防止商标所有人通过互联网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专用权。
(2)恶意抢注他人注册的原创、知名域名作为自己的商标。《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了这种情况。与他人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域名本身也可能被抢注。一些著名的域名很容易被注册为商标。第一,一个显著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特征,就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二是因为知名域名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良好的信誉,抢注者将其注册为商标,搭知名域名的顺风车可以节省大量的宣传投入,与域名持有者争夺网络用户,不劳而获。由于中文域名与传统文字标记密切相关,这种现象会更频繁地发生。这种反向抢注,其实就是商标权的滥用。注册域名时,商标所有人不享有法定的商标权,注册人对域名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商标所有人对域名的主张与反向域名侵占完全一致。笔者认为,驰名域名可以被认定为“商业商标”,享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例如,防止他人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将该域名作为商标或商号用于商业目的,这与驰名商标的淡化原则类似。一个商标侵占了他人的域名,并且已经被核准注册,可以认定为商标注册不当。域名持有人的权利应当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他人法定在先权利”的范畴,《商标法实施细则》,可以援引撤销其注册。需要注意的是,作者认为不将任何域名注册为商标都构成侵权。除知名域名外,普通域名注册为商标不构成反向侵权。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为了保护域名持有人不受商标所有人的侵害,第四条C款规定了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域名注册人享有该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证据,作为向商标所有人投诉时的抗辩理由:
“域名注册人在收到争议通知前,已经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善意使用该域名或者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能够证明其有意善意使用该域名。”这一规定赋予了域名持有人优先使用权。
“虽然域名注册人未取得相应的商标权,但其持有的域名已经为公众所熟知。”由于域名的技术特性,将域名注册为商标还存在一些难题。《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会受到特殊保护。因此,对驰名域名提供类似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更为合理。
“域名注册人将域名用于合法的非商业目的或合理使用,不得误导消费者或为商业利益损害相关商标的声誉。”该条规定指的是上述善意注册和合理使用的情形。
只要域名注册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提交的证据得到专家组的充分认可,则表明域名注册人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以对商标权人的主张形成抗辩。
我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反向域名侵占”的几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所有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二是投诉人已在投诉注册域名之前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域名,且未提供充分证据使争议解决机构相信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正当理由;第三,争议域名注册时
,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域名的抢注和反向域名侵夺是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两大类型。区分这两种类型有利于我们对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过去我们往往只注意域名对商标的抢注,注重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而未能充分认识到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与商标所对应的域名的使用者越来越缺乏自主性,域名持有人豁免侵权的领地少之又少。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人同为经营者,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因此,司法实践中,我们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又不能忽视域名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对商标权在网络上的扩大保护,甚至是无条件的绝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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