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建筑公司转让”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
2022-07-21 16:21:15
杉杉服装公司将自有商品房一楼出租给企业主。杉杉服装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相当高,于是私下与企业主达成协议,免费使用房屋,有意隐瞒每年近100万元的地价。
由于房产是免费提供的,导致没有租金收入,很难从租金中征收房产税。使用者应当按照房产的残值缴纳房产税。
(1)《司法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明确难题的解释和暂行办法》(税〔1986〕8号)第七条规定:“使用物业管理机构、免税单位和无租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代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司法部、商务部关于房产税一个城市农地使用税有关难题的通知》(税〔2009〕12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应税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其他单位的房屋,按照房屋残值缴纳房产税。"
杉杉服装有限公司将自有闲置资金1000万元无偿借给客户,借款合同约定不计利息。
公司无偿提供贷款公共服务,应按照“利息公共服务”缴纳相当的税率,利息收入按照历年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利率汇率计算。
国税发〔2016〕36号附录1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等同于出售公共服务、资产或者资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团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公共服务,但用于慈善事业或者面向全社会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将资产或者资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用于慈善事业或者为了全社会利益的除外。
(三)司法部和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向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贷款(类似建筑公司转让的除外)的税率应作为等价出售处理。建筑公司的转让
杉杉服装有限公司不自己开车,经常使用员工的个人车辆进行业务管理。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免费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交地价款,但负责报销加油费、过路费等车辆费用。
财务可能性:
建筑公司无偿调拨员工个人车辆,产生不合理的车辆相关费用,不在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除了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外,还要取得土地价格文件(员工可以就车辆的土地价格申请财产租赁文件),同时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区分个人消费和中小企业消费者。
《中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与中小企业收入有关的特定的、适当的支出,包括生产成本、费用、税金、人员伤亡等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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