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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优先权原则

2022-08-23 17:46:59

《商标法》提供两种优先级。

第一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6个月内向外国商标注册机关提出第一次正式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申请人今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期。

换句话说,申请人于一月份在法国提出了他的第一份正式申请。如果他5月份来中国再次申请,他在中国的申请日期将是1月而不是5月。此时,如果另一个人在2月份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则是优先权人,而不是2月份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主要是保护在先申请人的利益,使申请人不必急于同时向多个成员国申请,有助于避免被他人抢先申请而失去获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级与第一次申请是否被批准无关。即使第一次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在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仍可主张优先权。但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必须确定申请日期。

要求优先权时,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后6个月内提交书面声明,并提交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第一次申请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国。

第二优先权是指使用展览的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第25条规定,如果商标申请人是第一次使用某一商标(本人或他人以前均未使用过),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曾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则申请人可在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申请优先权。在这六个月期间,无论他何时提出申请,申请日都是该商品的展出日。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展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览会日期等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除了其商品的国际展览在中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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