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权利限制和权利反限制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2022-08-23 17:48:34
纵观知识产权法的所有内容,可以发现无论是专有权条件的设定,权利内容的规定,还是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始终围绕着如何平衡社会主体各方面的利益,即“自由及其限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来约束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同时保证知识产权人能够有效行使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知识产权最初是以特权的形式出现的,其目的是保护创作者的垄断权。然而,随着文化艺术的繁荣和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范围扩大了,阻碍了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因此,权利限制应运而生,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律许可来防止知识产权人权利的滥用。当明显的不公平限制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影响了他们的创新积极性,就出现了以租赁权为代表的权利反限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是通过权利保护、权利限制和权利反限制等一系列规定来划定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边界。没有专有权的确立,知识产权制度无从谈起;没有权利的制约,知识产权制度大厦就会“坍塌”。当知识产权得到确立和保护,知识产权受到适度限制时,就可以构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立法目的。可以预见,在当代信息技术发展环境中,权利的扩张和反限制的存在将变得更加必要。
1.权利保护。
权利保护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中各种权利的设定,以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认定和承担。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利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作为立法宗旨,写入本法第一条;《专利法》还明确规定了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TRIPS协议还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的行使应以促进技术的创新、转让和传播为目标,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权利限制。
为了实现利益的平衡,有必要对信息所有者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通过从各方面限制专有权利本身,以及赋予公众在一定条件和程度下自由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来实现的。具体表现如下:
(1)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和地域性是基于知识产品公共属性的限制。与其他财产权的“永久性”相比,知识产权从产生之初,根据某个国家的法律,就有确定的享有期限。一旦保护期结束,它将进入公共领域。同样,根据某些国家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国家领土内有效。时间性和地域性不仅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类型权利的特征,也是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永久性地、全球性地垄断某项智力成果的特征。
(2)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公众基于法律规定的合理理由,不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支付报酬,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的一种权利限制方式。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利益平衡方式。它基于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无限需求,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人很少或不做出牺牲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需求,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利用,其基本特征是:在权利人不知情(包括不必知道和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权利;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或者损害很小;权利的使用是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中应用最为广泛,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方式。其次,在工业产权领域,合理使用也存在。例如,专利的合理使用涉及临时过境、第一用户的使用和非商业使用。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善意描述性使用通常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3)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而有偿使用的权利限制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的出发点是促进知识产品的传播和流通。通过取消权利人的许可,可以降低知识产品的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速传播。法定许可主要存在于著作权法中,因为著作权法有各种权力和各种传播渠道。作品的使用往往涉及作者、改编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一系列权利人的利益。如果要一一授权,势必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难以投入商业运营,其价值也难以实现。法定许可的设立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使权利人可以通过失去一定的许可权来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促进
(4)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国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直接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给予的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强制许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国家基于公平原则和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原则进行许可,比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而提出的强制许可申请,以及后一专利优于前一专利且依赖于前一专利的情况下提出的强制许可申请均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完全出于公共目的的考虑,国家直接做出的强制许可,如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时期时做出的对专利的强制许可。(5)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称权利一次用尽,主要是针对知识产品的传播而言的,是指知识产品的载体一旦售出,知识产权人就不再对其享有权利,也就是知识产权人的销售权只能行使一次。知识产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进入流通领域后,权利人对其就无权过问,这是由利益平衡原则所决定的,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投入在第一次行使销售权时已经得到了补偿,获得了收益,如果再对之后的流转行使权利,不但影响流通的自由,而且显失公平,造成权利的滥用。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权利穷竭主要是指销售权的穷竭,对于著作权,则还包括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外作品出租权的穷竭。
3.权利的反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原有的利益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如果不在新的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分配,知识产权法将由公平走向非公平,因此,针对知识产权被利用的形式急剧增加的趋势,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也表现出严格的趋势,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对权利限制的反限制。出租权的设立就是权利反限制的一个典型代表。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以发行权,同时又以权利穷竭制度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其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售出之后的销售或使用不再享有权利;另一方面,这种穷竭不及于所有的作品和所有二次行使的权能,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仍归著作权人享有,而非作品载体的所有人享有。权利限制的反限制是针对权利限制而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权利限制过程中产生的失衡状态。“知识产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归根结底就是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分配的问题。”①无论权利的限制和反限制都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而制定,同时随着利益平衡的需要而不断调整变化。
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总是处于从平衡到不平衡,总体趋向平衡的变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法也随着这种变化而日益完善。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趋势,利益平衡的格局总是一次次被打破,且周期一次次的缩短。利益平衡原则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不断重新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法真正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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