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加坡信托的政策优势
2022-09-19 16:17:44
新加坡信托
新加坡作为一个杰出的金融中心,是全球和地区大型金融机构的避风港。新加坡的声誉基于其有序的金融服务业、友好的税收立法和强大的英国普通法法律体系。新加坡将继续加强其作为国际财富管理中心领导者的角色。
在新加坡,信托经常被用作财产计划。在信托结构中,受托人将被指定管理信托资产。信托本质上是双方财产所有权的分离。一方为受托人,对信托资产享有合法所有权;另一方为受益人,对信托资产享有公平的受益所有权。
受托人代表受益人拥有信托资产,代表受益人的更好利益,对受益人承担信托义务。虽然受托人拥有资产的法定权力,但他对资产的处置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导向。如果委托人(即创立信托的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希望保持对受托人的控制,通常的做法是指定一个“保护人”。“保护人”被赋予了普遍的权利,包括撤销、任命受托人、控制受托人的报酬,或者增加可自由支配的受益人,或者通过启动更加最终的归属条款来终止信托。
虽然受托人法没有具体谈到“保护人”的作用,但在规定任命新受托人或额外受托人的法定权利时,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即可以将委任新受托人的权利授予其他人(受托人除外)。如果将权利授予与信托相关的保护人,则需要确保信托文书能够被信托法接受并生效。
信托是在委托人、受益人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作为长期财富和资产管理的工具。信托的关键点在于,当受托人发生变更、信托结构发生变化或者投资策略发生必要的变化时,信托能够保证足够的灵巧性,并有权进行调解以适应这些变化。正因为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固定信托通常是全权信托加遗嘱。这样,一旦信托/投资策略/财产分配出现任何变化,受托人都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遗嘱所传达的意图和意志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置。
新加坡的信托法律
在新加坡,信托法主要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管理信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受托人条例、信托公司条例、公共受托人条例、财产处置法、公益法、民法、商事信托条例。新加坡信托法近期的检讨旨在确保法律的现代化,维持私人银行与信托业的供求关系。
制止永久所有权规则
《受托人条例修改案(2004)》停止永久所有权的规则规定,更长的信托永久期限为100年,实际用于2004年12月15日(含2004年12月15日)以后成立的信托。慈善机构可以免除这些严格的规则,如对象的明确性和永久所有权。
反累积原则
2004年《受托人条例修正案》颁布后(即2004年12月15日或之后)成立的信托,可以在信托存续期内累计任何收入,除非信托契约停止收入累计,或信托契约指示其少于信托存续期。不同于允许期限内的收益积累,引导积累的指导无效。
委托人保存权利
《受托人条例》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保存了全部或者任何投资和资产管理权而无效。
新加坡信托的税收
新加坡是属地税制。在新加坡有收入就要交税。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信托收入。因此,信托在新加坡的收入将被征收所得税。通常,受益人不负责对信托的未分配收入纳税,除非明确表明该收入属于他。以下是信托的一般纳税义务:信托通过受托人在新加坡的贸易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根据受托人级别进行后期纳税。分配的信托收益本质是资本利得,所以不会分配给最终受益人然后提高税收。信托收入(不同于贸易或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受益人的居住权和受益人是否享有信托收入。
及格外国信托的税收
在新加坡,信托公司管理的符合条件的外资信托公司,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对其指定投资的特定收益免税。申请免税的资格标准已经扩大,包括更多的合格受托人和受益人。因此,允许申请非传统投资工具的外国个人也可以申请免税。
及格国内信托的税收
符合条件的境内信托,在2006年2月17日及以后,如符合条件,可申请在国外或新加坡指定投资的特定收入免税。合格境内信托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后,受益人无需再次纳税。